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阳春市某*********(以下简称车之悦维修中心)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2023)粤17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车之悦维修中心赔偿李**损失的车辆维修服务费14769元及利息(利息以14769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现时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判决车之悦维修中心为案涉车辆更换轮胎符合原厂轮胎尺寸的左后轮胎,安装好车身行李*内缺少的7颗螺丝和正确安装轮胎旁的1颗螺丝;3.判决车之悦维修中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律师费2000元,车辆鉴定评估费800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车之悦维修中心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返还车辆维修费用1858元给李**;二、驳回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李**负担100元,...(本文书还有22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