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2分计算,从2023年1月10日算至所有借款付清为止,暂时要求12528元。)。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和保全费等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需要于2022年8月31日向原告借款7.5万元,约定月利率1.2分,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约定了借款期限、利息等等),同时被告用车担保,因此产生的停车费由被告承担。后*,被告偿还了部分借款后双方又于2023年1月9日进行结算。截止2023年1月9日,被告还欠原告58000元,并又给原告打了一张欠条(具体见欠条)。再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但其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脱不愿偿还。至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特具状起诉,恳请法院支持原告请求。
被...(本文书还有14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