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3年9月16日,被告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有利息,原告于该日到银行取现金十万元交付给被告。借款到期后原告一直向被告追要该借款,但均未果。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刘*辩称,一、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答辩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案涉10万元的借贷关系原告诉称在2023年9月16日答辩人向其借款10万元纯属虚构,事实上答辩人在上述时间不仅没有向原告借款,反而是原告向答辩人借款5万元二、原告列答辩人为本案被告属错列诉讼主体具体理由如下:2023年8月初,答辩人与原告在牌场中相识,经答辩人介绍原告在牌...(本文书还有31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