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为与被告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另行裁定予以准许。因调解未果,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被告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一、确认原被告于2023年9月18日签订的《门窗定制合同》及附件已于2023年10月20日解除;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款项35000元;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7596元(违约金以844元/日的标准自2023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2023年10月20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因装修位于义乌森山半岛西区的房屋所需,于2023年9月18日与被告经协商签订《门窗定制合同》一份及附件二份,约定:1.合同总价44200元,原告先付35000元,余款在玻璃安装后,原告确认三日内付清;2.方案确认后,原被告不得更改,如需更改必须双方签字认可,更改所需费用由更改方承担;3.如被告造成工期延迟,则每日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原告直至交付为止;4.从下单到安装被告应于23日内完成;5.如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6.双方在《附件一》中对门窗设计图纸进行确认,在《附件二》中对门窗费用清单进行确认。合同还就其他内容作了约定。《门窗定制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即向被告转账支付35000元,至今被告仍未按约定完成门窗的定...(本文书还有56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