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男,1991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定边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女,1992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定边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男,1979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定边县。
再审申请人榆林市宏*********(以下简称宏兴公。
司)因与被申请人马**、宋**、王**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宏兴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宏兴公司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扣回车辆的出卖价格22万元是否公允,不能将该价格作为扣除依据来主张其已垫付款项272145元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其一,涉案车辆的出卖价格22万元...(本文书还有18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