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与上诉人某*、上诉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24)内06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及询问双方当事人,征得当事人同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上诉人某*、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的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24)内062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依法改判为支持某*一审时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某*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1、本案中某*是以2015年8月21日签订的《还款协议》确定的权利义务为依据提起本案诉讼的。某*在《还款协议》中的身份并不是担保人而是债务人,在签署《还款协议》时,其身份已经由担保人转换为主债务人,故本案不应当再计算担保期间。2、《还款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某*没有履行该协议内容,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在认定《还款协议》有效的情况下,未依据《还款协议》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某*认为应当以在后签订的合同为判决依据,而不应当以在先签订的合同作为判决依据。
某*、某*辩称,《还款协议》存在三种合同:一是某*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与某*无关;二是某*对借款合同进行担保的担保合同,某*在该合同中仅承...(本文书还有58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