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原美********与被告义乌绿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先以诉前调方式予以立案,并于2024年3月7日召开庭前会议。后因调解未果于2024年3月11日正式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舒怡独任审判,于2024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原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与被告义乌绿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原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940153.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以940153.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即年利率3.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用46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将绿地(香港)义乌有机更新向阳-市场片区a地块项目围挡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原告已于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完成施工。2022年1月,原、被告双方签订《绿地(香港)义乌有机更新向阳-市场片区a地块项目围挡工程合同》,就完成的施工...(本文书还有33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