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张**、被告池**、被告康*(以下并称三被告,分别称姓名)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三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退还原告培训费33686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336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原告法定代理人分四次向北京匠源时代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匠源时代公司)支付49650元培训费及考级费,但匠源时代公司只向原告提供数节培训课程,其后的课程因疫情及被告学区搬迁等原因无法提供培训,现匠源时代公司已经注销。原告法定代理人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被告退还培训费,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三被告...(本文书还有18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