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宸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同时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子宸公司在与嘉裕和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中不承担任何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
广聚公司辩称,虽然嘉裕和公司将广聚公司列为被上诉人,但是结合其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均不涉及广聚公司,本案二审与广聚公司无关。其次广聚公司并非涉案工程发包方,死者并非是在广聚公司范围内发生的事故,广聚公司与本案所有当事人均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王*述称,恳请法院依法维持一审被告王*不承担责任,其他同嘉裕和公司的上诉意见。
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嘉裕和公司、子宸公司、广聚公司、王*共同赔偿张某某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7763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3年6月7日,子宸公司与嘉裕和公司签订《塑胶地板供货铺装合同》,合同约定,供方为需方提供复合塑胶地板材料(规格:2.0mm*2m*20m、型号:定制花色磨石纹),并负责铺装...(本文书还有30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