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深圳某某********(以下简称国午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3)川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国午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张**向国午某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46926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张**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张**仅当庭向一审法院提交11项证据,法官当庭责令张**提交一套证据给国午某某公司,但是张**一直未提交,致国午某某公司无法在庭后发表代理意见,剥夺了国午某某公司辩论权和发表代理意见的权利。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张**仍未向法院提交证据副本,庭后一审法院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向国午某某公司送达了张**提交的11项证据。二、根据张**所提交与案外人唐兵兵的微信聊天记录,张**明知从国午某某公司处获取的46926元为不当得利,案外人唐兵兵催促张**退款,张**同意退还,但一直拖延,一...(本文书还有40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