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以下简称某**)与被告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阴*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7474元、利息83412.69元、违约金6707.33元(利息和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2月17日),以上暂计137594.02元;并请求按《xxx信用卡章程》《xx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等的相关约定承担自2023年2月18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日,被告向原告申请xxx信用卡,并签字确认其本人已仔细阅读、知悉并保证遵守某银行网站公布及申请书背面的《xxx信用卡章程》《xx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安全用卡须知》《自动还...(本文书还有21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