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为与被告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经变更):判令被告归还原告21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月息0.8%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4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有塑料袋业务往来,双方对尚欠货款结算后,被告于2016年1月1日出具一份借条,载明...(本文书还有4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