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被告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7520元(自2021年5月10日至2023年11月9日起按月利率1.23%计算,扣除已偿还的利息22000元);之后的利息以此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05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胡**以资金周*困难为由向原告累计借款80000元,被告无力偿还,几经换据,最后一次换据是在2021年5月10日。双方约定:至2021年12月31日清偿本金80000元、月利率1.5%,被告于2021年7月19日至2023年9月27日以微信或现金方式给付13笔,累计现金22000元。此后,原告要求一次性偿还本...(本文书还有19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