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1日,被告人朱**受李*宁(另案)邀约,利用其银行卡帮助网络赌博平台转款,李*宁承诺每天给其报酬2000元。同月2日至7日,朱**等人在宣威市五孔*李*宁租住房内,按李*宁教的操作方法,提供其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75)和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21)多次转账。经核对计算,通过朱**提供的银行卡中转移的金额为人民币1155906.68元,非法获利...(本文书还有39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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