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3年1月1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水泥供需合同》,约定:供方(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供应水泥,价格为380元/吨,需方用现金、电汇方式进行付款;需方可分批次付款,每次款到账,供方安排发货,指定卸货地点为某甲公司院内。还约定: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工厂设备的检修、故障,导致供方不能及时供货时,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合同终止,双方均不负任何责任。截止2023年7月27日,某甲公司在某乙公司尚有货款3330587.80元。之后,某乙公司未再向某甲公司供应水泥。某乙公司认可因机械故障导致不能及时为某甲公司供货,经与某甲公司协商不能解决,案涉《水泥供需合同》终止。某乙公司系刘**一人出资于2016年12月5日注册成立,注册资金500万元,于2046年12月31日前缴足。刘**于2018年9月20日前实缴出资1231287元。2021年3月23日,刘**分别与李**、某丁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在某乙公司485万元股权转让给李**,15万元股权转让给某丁公司。李**于2021...(本文书还有41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