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28日,原告受雇于被告赵**,在其承包的位于察哈尔右翼前旗天皮山3万千瓦分散式风电项目场站进行电缆地沟从事木工模搭建工作。2022年9月30日上午10时许,原告在往木方里敲钉子时,钉子边缘破碎溅射至原告眼球内,导致原告受伤。后原告被送往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和呼和浩特朝聚眼科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共计住院41天,支出医疗费17233.42元。治疗期间,被告赵**向原告垫付3300元医疗费,被告赵**向原告垫付20500元医疗费。之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5858元。
另查明,案涉项目工程的发包单位为被告送变电公司,内蒙古君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承包方,君哲公司将该项目的劳务轻包分包于被告满泽公司,满泽公司...(本文书还有1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