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与被告某*、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请求判令:1.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汽车耗材及配件款12268元及迟延支付利息2644元(利息以12268元为本金,自2021年5月7日起按照年息15.4%暂计算至2022年9月30日,利息计算至本息实际全部给付之日止),共计14912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某*未作答辩。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宁*从事汽车用品销售行业,2021年2月23日至2021年4月6日期间,被告李**联系原告宁*购买汽车用品。原告宁*遂于2021年2月23日向被告某*发送6桶豹王*滑油(型号...(本文书还有20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