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与被告湖南省攸**********、湖南省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尹*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尾款30000元及利息4274元(按银行三年期年利率2.75%计算)、误工费、交通费计2000元,以上合计36274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原告经被告湖南省攸**********集体村民代表会议协商通过,与被告湖南省攸**********签订合同,确定太阳能路灯销售、安装事宜,约定每盏灯1400元,共37盏,总金额为518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安装并于2020年11月底将合同约定的路灯安装完毕。同年12月由当值村主任蔡青带领村民代表四人验收并签字通过。同时原告将涉案相关的结款材料递交于被告湖南省攸**********。后原告一直未收到上述安装路灯的工程款。原告多次与村里进行沟通,询问路灯工程款项均未果。2022年3月,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攸**********在湖南省××镇××委×...(本文书还有9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