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大同市天************因与被上诉人大同市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21)晋02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同市天************(以下称天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大同市福************(以下称福华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力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21)晋0213民初****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3、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077838元。4、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欠付被上诉人工程价款784774.86元的事实认定错误。被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诉称其完成价值1934529.1元的工程量,并提交了其单方制作的单位工程预结算表及防水工程单以证明其主张。虽然一审人民法院以“关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其依据是单位工程预(结)算表,但该表并未有被告的签字盖章,原告以此作为计算工程款的依据,证明效力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见判决书第8页第14行至16行)为由否认了被...(本文书还有51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