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银行**********(以下简称某某分行)与被告饶*、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饶*、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饶*、周**共同向某某分行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合计1257528.11元,其中借款本金1222000元,截止2024年2月26日的利息为34021.88元、罚息为1506.23元(此后的利息、罚息以实际所欠金额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全部偿清之日止);2.判令某某分行对饶*提供抵押的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栋**单元**层**室的房屋实现抵押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饶*、周**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10月2日,饶*、周**与某某分行签订《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及最高额抵押合同》《个人借款合同》,贷款合同编号为81****172。合同约定:饶*向某某分行借款金额为...(本文书还有33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