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为与被告曾**、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起诉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145元并赔偿损失(自起诉之日始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先以(2023)浙0782民诉前调****号预立案登记。因调解未成,本院立案受理后按普通程序于2024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曾**、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汤**在义乌市福田街道东大鲁村经营生鲜超市向原告批发购买香蕉。2021年5月29日汤**以“东大鲁”的名字添加了原告的微信,汤**陆续到原告的经营...(本文书还有6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