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本溪满族********(以下简称自然资源局)房屋所有权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自然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将原告与潘*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本溪满族自治县西山路**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私字第4××4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变更为原告张*个人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4日原告张*与其丈夫潘*向原房主张玉购买坐落于本溪满族自治县西山路**号**室,面积40.4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为房权证私字第4××4号。2013年7月15日原告办理了该房屋过户手续,被告核发了张*、潘*为房屋共同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当日原告...(本文书还有19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