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马**因与被申请人湖南方圆**********(以下简称方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青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与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相冲突,应予纠正。方圆公司因另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马**支付图纸费和相关人员费用,该主张与本案方圆公司主张的图纸费和人员工资一致。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439号民事裁定认为:“在已扣减12%管理费之外,方圆公司主张马**再支付其现场管理人员的相关费用没有事实和合同依据,其该项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方圆公司虽称其参与了案涉项目的设计,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应得的设计费数额。在此情况下,原判决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按照《承包协议书》的约定,认定方圆公司在...(本文书还有1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