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陆*因与被上诉人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3日作出的(2022)皖03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陆*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陆*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由吴**承担。事实和理由:吴**对案涉借条的真实性并无异议,借条是吴**书写的,名字和时间书写错误可能系吴**故意为之或者是其笔误。陆*与吴**之间存在特殊关系的事实并不能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被上诉人吴**答辩,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上诉人陆*一审诉讼请求:判令吴**偿还借款本金170129.7元。
一审查明:自2017年起,陆*与吴**一直保持特殊关系。2018年至2021年期间,双方存在大量的微信、支付宝相互转账记录。2020年12月7日,吴**向陆*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吴**借...(本文书还有13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