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昆山市某******与被告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丛丛独任审理,于2023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山市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医疗待遇206368.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30日,被告因交通事故受伤。2020年2月17日,昆山市公安局某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侵权第三人全*,被告无责。被告系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2020年1月30日至2020年8月25日,被告住院总费用241640.59元,被告出院当日划卡结算由社保基金统筹支付173397.75元。2020年8月25日至2020年10月26日,被告住院总费用24070.7元,被告出院当日划卡结算...(本文书还有8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