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与被告孙**、郭**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珍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8,771元(医疗费4,971元、护理费1,000元、伙食补助费1,000元,误工费1,800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受雇于二被告,2020年9月7日9时许,原告在务工期间,因架子探头跳板一侧夹扣不牢固出现脱落,导致原告从两米高的架子上跌落受伤,经诊断为左侧外踝骨折。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被告魏*芬辩称,架子是牢固的,原告要求的赔偿我不同意赔偿。
被告孙**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孙**与被告郭**系夫妻关系,二人承揽富裕县益海嘉里污水处理厂的房屋建筑...(本文书还有8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