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与被告夹江县某********(以下简称某某超市分店)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0月22日进行了审理。原告余**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被告某某超市分店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款人民币38,443.94元;2.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24年4月30日,被告开张庆典正式营业,各种销售优惠活动,超市门口放满各种商品,大门口位置超市占用大部分,只留下中间一个走廊。当日下午,原告到被告商铺购买商品,走到大门口,因为被告的大门有两级步梯,原告在下第一级步梯时不慎摔倒受伤。被告工作人员将原告送到夹江县某某医院救治,医生入院诊断为:左腓骨骨折,出院诊...(本文书还有27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