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审第三人龙岩祥宏公司为案涉闽f5××××号重型自卸货车向上诉人华安保险龙岩支公司投保了国内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及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为龙岩祥宏公司。因案涉车辆的司机卢*遭受交通事故死亡,被上诉人卢**、戴**、简**、卢*据此向华安保险龙岩支公司主张保险理赔款。前述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指的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司乘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在该附加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的一种责任保险,亦称车上人员责任险。由此可见,案涉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属于责任保险。即本案中,华安保险龙岩支公司承保的是被保险人龙岩祥宏公司的风险,分担的是龙岩祥宏公司的责任,卢*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不是被保险人,而是案涉投保车辆的驾驶人员,即第三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本文书还有12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