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4)黑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上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4)黑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反诉请求;2.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不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原告在起诉中自认“2014年,原告为买房向被告给付35万元现金作为购房款,后买房无果,被告无力向原告返还购房款,因此被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原告出具了35万元的欠条,承诺2015年6月30日前清偿欠款。”而事实是,被上诉人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向上诉人给付了35万元现金,这种大额的支付用现金而不通过银行转账不符合常理及交易习惯。李**通过黄**认识了卖房...(本文书还有20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