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海口市美*****(以下简称东排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东排村民小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增加一人份额土地补偿款350000元人民币;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父辈、祖辈均是被告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本人自出生后即落户于被告处,原始取得被告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009年09月09日原告与案外人黄瑜在民政部门登记成为合法夫妻,2010年09月**日生育独子黄俊翔,2019年5月31日到海口市美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领取编号b46010*****911096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22年5月,被告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相关土地补偿款350000元/人,此次土地补偿已向原告足额发放,但未按照计划生育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向原告发放增加一人份额土地补偿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上述土地补偿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搪塞,致使原告一直未能取得增加一人份额的征地补偿款。原告认为,其本人作为遵纪守法的公民,严格遵守和认真履行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各项规定并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主动按照当时计划生育的规定,认真履行作为一个中国公民应尽的义务,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到有关部门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本文书还有55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