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诉被告李**、被告万**、被告x股份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审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告x股份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被告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20463.65元;2.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各项损失优先承担保险赔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6月10日16时50分许,被告李**驾驶车牌号湘a2××**的轻型货车在宁乡市蓝月谷西路美宜佳内部道路停车起步由西向东行驶时,因被告李**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行车安全,致使车辆与行人原告x*发生刮撞,造成原告x*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宁乡市xx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x...(本文书还有32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