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时*、天xx焊*********(以下简称xx焊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3)津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时*、xx焊接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时*、xx焊接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2.上诉费用由李**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本案涉及借款及合同欠款均系xx焊接公司所为,时*不应承担偿还责任。二、李**起诉的金额涉及借款、租赁等不同事务,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且超出诉讼时效,即使债务成立也已经是自然之债,不受人民法院保护。三、借款金额70000元中,已经偿还了10000元,借款总额应为60000元而非115066元。
李**辩称,不同意时*、xx焊接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原判。李**与时*是朋友,与xx焊接公司并不认识,属于时*个人借款...(本文书还有31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