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3年至2024年期间,被告人王**将租赁来的车辆谎称是客户抵押的车辆,邀请被害人出资合伙做抵押车生意,将收取的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和消费,共计骗取他人资金约117.08万元的事实、证据与起诉书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4年11月11日被告人王**主动到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户籍信息和前科查询记录,证实王**出生于1986年5月**日,身份证号码37230119********,户籍地山东生滨州市滨城区**村**号,经查询无违法犯罪记录。
(2)到案经过,证实王**是2024年11月11日上午9时主动到滨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主动投案。
(3)王**与滨州合盛某某服务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三份,王**与滨州某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车合同。证实王**于2023年1月19日从滨州合盛某某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一辆鲁******奥迪汽车并由苏*代驾至蕲春县漕河镇;王**于2023年3月12日从滨州合盛某某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一辆鲁*h****奔驰汽车并由苏*代驾至蕲春县漕河镇;王**于2024年4月6日从滨州合盛某某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一辆鲁*3****宝马汽车。王**于2023年9月27日从滨州某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一辆鲁*z****汽车一辆。
(4)滨州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查询结果证明、蕲春县人民法院执行结案通知书(2024)鄂1126执保****号、赵*甲提供的王**2024年3月19日发给他的王**在滨州市滨城区**路**号**号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证实王**经不动产登记系统查询,不动产总数为0套,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滨州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反馈信息王**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王**确认不动产权证照片系其伪造,王**伪造了不动产权证欺骗赵*甲。
(5)公安办案民警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的王**被执行的信息。证实王**被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额49261元,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本文书还有78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