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借款165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律师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系朋友,自2015年2月起,被告以生意需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两次,一次70000元,一次100000元。双方签有借条、借据,并最终确认还款日期为2022年5月31日,如不还被告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全部还款,为维护原告权*,诉至法院。
隗*辩称,认可借条,但不认可借款的事实,要求原告提供转账记录。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为朋友关系。2015年2月10日,隗*在其身份...(本文书还有10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