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济宁红星东路支行)与被告程**、陈*、李**、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2016)鲁0811民初****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李**、代**不服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2021)鲁08民申****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李**、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申请人中国银行济宁红星东路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程**、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代**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判决申请人李**、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错误一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李**、代**为原审被告程**、陈**申请人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依据的证据系被申请人伪造的,不合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2020年10月27日,一审法院向申请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此时申请人得知其支付宝**房产等个人名下财产被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查封执行,于是到一审法院复印其案件材料,发现在一审中认定申请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根本依据是被申请人提交的编号为“2015年红动信保字059号”中国银...(本文书还有51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