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聊城市乾*********(以下简称乾润公司)与被告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受理后,本院依法分别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宋**到庭参加了诉讼,后经当事人申请,经本院委托鉴定,第二次开庭审理,原告乾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顾**、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未施工工程费用及已施工但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程修复费用772086.94元,鉴定费60000元。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4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将其建设的工程发包给被...(本文书还有16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