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赤峰清河**(以下简称清河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被告清河医院以其单位在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了医疗责任险为由,申请追加人保财险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其申请追加人保财险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于2023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的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清河医院的诉讼代理人张*、付**,被告人保财险的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后因原告郑**申请鉴定,鉴定结论作出后,本院于2024年4月3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的诉讼代理人刘**(原告于2024年3月29日解除了其与李**律师的委托代理关系),被告清河医院的诉讼代理人张*、付**,被告人保财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清河医院赔偿医疗费27830.28元、护理费13294.8元(147.72元/天×90天)、误工费32200.5元(214.67元/天×150天)、营养费9000元(100元/天×9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100元/天×36天)、交通费2000元、病例复印费352.8元、伤残赔偿金277770元(46295元/年×20年×30%)、精神抚害抚慰金9000元、鉴定费26000元,以上总计401048.38元的70%为280734元;2.判令人保财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事实和理由:郑**因胆束结石于2023年4月3日上午入住...(本文书还有61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