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西括苍*********(以下简称江西括苍公司)与被告孙*追偿权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括苍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括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189928.87元及利息29320元,共计219248.87元(利息以189928.8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暂自2019年1月3日计算至2022年4月2日利息为29320元,之后的利息继续计算直至被告清偿之日止);2.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3日,被告孙*与原告江西括苍公司签订《鹰潭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鹰潭市××道××号××栋××单元××室××商品房,合同总价328463元,首付款99463元,剩余房款采用银行贷款方式支付。2014年9月16日,被告、原告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由被告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贷...(本文书还有34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