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制止侵权损失的鉴定费5000元、测绘费3500元、律师费30000元、执行鉴定费3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拆除房屋费用30000元,赔偿原告迟延建房成本及预期收益损失30000元,以上共计1015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上世纪五十年代,原告的亲属林文轩在海*省文昌市会文镇白延村建造房屋,后分家析产时,原告的母亲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2012年2月2日,文昌市人民政府进行农村宅基地确权时,将该幅宅基地确权到原告林**名下。即文集用(2015)第****号,地号为469005**********000,面积69.65平方米。2016年7月,原告与相邻危房所有人林爱珍、被告李*协调拆除危房时,发现被告房屋的楼梯部位面积建在原告所持有的土地证红线图内,已经侵占原告的土地,面积大约12平方米,(经司...(本文书还有13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