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奇台县农***********(以下简称农哈哈吉布库配送点)与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奇台县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哈哈吉布库配送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36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14960元(起算日期自2013年3月25日-2022年6月1日);3、判令被告支付从2022年6月至案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利率按年息按12%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在吉布库镇经营奇台县农***********,被告于2013年春耕时从原告处购买农资。被告承诺秋收之后付款并写下欠条。经核算,现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3600元。后原告多次追索货款,被告却一直推诿,至今未付。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本文书还有12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