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某某************、驻马店市********、驻马店市***************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22)豫17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河南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驻马店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驻马店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正阳某某银行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2011年6月经正阳某某银行直接招聘为大堂经理,至2022年6月被迫辞职,一直为该行劳动者,工资由该行以现金形式按月转入上诉人账户,有一审提交的工作(表彰)照片,工作证、工资流水,《大唐经理管理办法》等相关证据相互印证,且该行从未告知上诉人系劳务派遣人员,上诉人与该行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清楚明确,一审法院未予确认,显系认定事实错误。二、合同具有相对性,正阳某某银行与正阳某某分公司在上诉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所谓《用工协议》、《保安服务合同书》、...(本文书还有51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