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刘**与被告赵**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冀0427民初****号民事裁定。王**、刘**不服该裁定,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冀04民终****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1999年8月15日签订的分家析产《调解书》有效,判令被告履行该《调解书》,不得干涉原告占有使用《调解书》中约定的宅院和房产。事实和理由:1999年8月15日,被告与其丈夫李*将《调解书》中约定的宅院和房屋交付原告和刘*生,该宅院由原告和刘*生占有使用,刘*生去世后,原告继续占有和使用上述宅院和...(本文书还有27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