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胡**、余**因与被申请人宁蒗彝族*******(以下简称宁蒗县人民医院)及原审第三人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余**申请再审称,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支持其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一)调解的整个过程申请人不知情,也没有参与。申请人没有授权任何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一审第三人余**也无权代理申请人签字,调解协议上的余*、胡**、余**申请人不认识,其三人代为处理申请人女儿的赔偿事宜没有征求申请人弟弟(当时在现场)的意见,也没有经过申请人的同意,余**、余*、胡**、余**无权处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调解协议没有列明申请人的赡养费、外孙的抚养费、女儿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分别是多少。该医院也不让申请人复印病历,经多次请求,医院给申请人的调解协议也是残缺不全的只有第一页的,仍不清楚究竟得到的赔偿款是多少,外孙*的是多少。(三)原审认定转给申...(本文书还有13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