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与被告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60000元(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20年2月6日止,月利率2%),合计1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6日,被告因在西乌旗的工程项目和去北京承揽项目工程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借款月息2分,并以蒙hh××**号别克牌小型轿车做抵押。原告借款后,被告出具借据一枚,并将抵押车辆交...(本文书还有6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