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子冈******(以下简称子冈公司)与被告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子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子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停止侵害子冈公司第30053386号“十一支玫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王**赔偿子冈公司经济损失55000元及合理开支25000元(包括公证费1808元和律师费23192元)。庭审中,子冈公司确认涉案行为已经停止,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子冈公司是我国珠宝设计行业的知名企业,并享有第30053386号“十一支玫瑰”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首饰等商品上,该商标的创意来源于子冈公司自主设计并享有较高知名...(本文书还有25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