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李*、古**、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主张其权利。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独任审理,于2021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古**、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李*、古**、张**就四川省成*市青羊区房屋(权2574865)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并撤销该抵押行为;2.李*、古**、张**共同办理案涉房屋抵押权(川2020成*市不动产证明第0101804号)注销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李*、古**、张**承担事实和理由:因李*欠王**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故王**将李*诉至本院,并申请查封了李*、古**共有所有位于成*市青羊区房屋且王**与李*之间民间借贷纠纷,经成*市...(本文书还有32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