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宁05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张**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张*借款14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4日申请本院强制...(本文书还有31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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