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宁城正发*********(以下简称正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燚(河北)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燚河北公司)、孙**、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以下简称紫金保险公司)、原审被告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2022)内04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宁城正发*********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中燚(河北)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在三者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孙**强制险限额不足部分的损失16222.7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03.33元,并驳回被上诉人孙**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错误。上诉人在中燚(河北)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系商业保险,对强制险不足部分应该商业赔偿。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本文书还有40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