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四川龙申******(以下简称四川龙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当雄县人民法院(2023)藏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龙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洛桑加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龙申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当雄县人民法院(2023)藏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四川龙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退还工程款933,047.88元;”并改判支持四川龙申公司反诉请求中其垫付的262,942.84元。事实及理由:四川龙申公司在本案一审中要求抵扣的1,123,098.66元,在二审中其明确要求仅抵扣262,942.84元。一审法院仅因四川龙申...(本文书还有26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