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与被告虎**、虎维东、中国某财**************(以下简称某保险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原告彭**申请撤回对被告虎维东的起诉,本院准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被告某保险贺*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7377.28元(医疗费1627.28元、误工费5430元(30天x181元/天=5430元,2023年农、林、牧、渔业66017元÷365天=181元/天)、交通费300元、打印费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彭**变更医疗费为1654.28元,其他诉讼不变。事实与理由:2024年10月25日07时40分许,被告虎**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为虎维东)沿燕庆街...(本文书还有2076字未显示)